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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文报告采用荧光分光光度法检测损伤皮肤纤维蛋白形成能力,以探讨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区别及不同存活时间的生前损伤之间的关系。实验结果证明,生前1min至3h的损伤皮肤纤维蛋白形成能力逐渐升高,生前30min损伤与死后伤的形成能力相比有显著差异,形成能力的检出率与死后放置时间长短和温度有关,而与该部位有无尸斑无关。  相似文献   
7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属于一级市场,继受取得属于二级市场.国家立法层面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人格化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继受取得中,转让人在转让时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应允许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并对其"变性"问题做出规定.政府可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征收一定的税费而不应...  相似文献   
73.
Forensic ballistics is the study of bullet trajectory and consists of determining gunshot residue (GSR) to identify bullet holes. Among several highly sensitive methods,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photometry (AAS) is employed to analyze GSR in the laboratory. However, it is sometimes necessary to identify bullet holes immediately at a crime scene. The purpose of this examination wa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use of the field test Bullet Hole Testing Kit 3 (BTK3) on a suspected bullet hole would influence the outcome of AAS‐analysis: Three commonly encountered firearms (Glock17, Tokarev, and Colt) were fired at skin, wood, and cloth. AAS‐analysis was performed with and without previous BTK3 application. The results clearly indicate that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interaction on the grounds of BTK3 use (BTK3 vs. no‐BTK3 [kit_nokit] [Pb: p = 0.1309; Sb: p = 0.9111], material*kit_nokit [Pb: p = 0.5960; Sb: p = 0.9930], distance*kit_nokit [Pb: p = 0.4014; Sb: p = 0.9184], and firearm type*kit_nokit [Pb: p = 0.9662; Sb: p = 0.9885]); hence, applying this field kit does not falsify later AAS outcomes.  相似文献   
74.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司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法律制度的确立,既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调阅公司材料,查明事实,及时作出判决,提高诉讼效率,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涉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管辖,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在管辖上应当具有特殊性。文章通过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管辖进行研究,期望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完善立法,促进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合理快速解决。  相似文献   
75.
欧洲人权法院对于非法证据的处理有其特色,与英美法国家迥然不同.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就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制定系列指导性的纲要,而是采取个案中具体考量,重点考察的是公权力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给整个诉讼程序造成不公以及所获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证据排除与否,这一点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76.
耿利航 《法律科学》2013,31(1):170-182
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相似文献   
77.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赋予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权的制度安排,源于英美法系,为多国公司法效仿。新《公司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法理基础的阐释,以及对其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原告股东的权利限制三方面的制度设计,构筑股东派生诉讼——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平衡的理念,以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8.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79.
林少伟 《北方法学》2017,11(3):100-109
传统理论认为,原告股东在决定是否提起派生诉讼时以理性经济人自居,基于成本与收益进行衡量。日本诉讼费用改革后派生诉讼案例急剧上升则是该传统理论强有力的佐证。然而,这一传统观点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不符合日本派生诉讼的实际情况,日本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很大程度上受到准理性和有限理性行为的影响。日本这一实践对我国派生诉讼的有效实施无疑可带来启发:即在反思派生诉讼利用率为何如此之少时,不应仅关注制度设计,还应超越制度本身,考量该制度得以实施与发挥效用的其它外在因素。  相似文献   
80.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以及基本特征确定了物权功能的主导地位。但鉴于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宅基地使用权的生存保障功能仍应存在。中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范的制度变迁呈现出逐渐与社会现实脱节的特点。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不同,行政审批应当坚持,权利救济程序应当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应当市场化,但还是应受到优先购买权、权利期限、权利登记等具体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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